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要求,我中心研究起草了《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0年9月2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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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2号-9,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邮编:
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
2020年8月19日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
为促进各地公平有序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统一信用评价的尺度,提升信用评价标准化规范化程度,加强区域间信用评价工作的协调性和均衡性,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号),制定本操作规范。
一、信用评价目录清单
(一)评价范围。医药企业(含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下同)定价、营销、投标、履约过程中实施法律法规禁止、有悖诚信和公平竞争的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如在医药购销中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下简称"医药商业贿赂")、实施垄断行为、价格和涉税违法、违反合同约定、扰乱集中采购秩序等。
(二)目录清单。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范围的具体事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列明事项的类别和情形。国家医保局制定公布《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并动态调整。
(三)事前公开。集中采购机构应自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之日起,通过官方网站、信息平台等公开渠道发布失信事项目录清单,使医药企业可以在提交守信承诺前,充分知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具体要求。
二、医药企业守信承诺
(一)适用范围。医药企业参加或委托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以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开展的备案采购,应向集中采购机构书面作出守信承诺。
(二)承诺主体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作为医药产品挂网、中标或配送主体的医药企业,同时作为承诺主体和承担失信责任的主体。
2.医药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可以作为承诺主体。子公司违背承诺的失信责任不自动扩展到母公司和其他子公司。
3.所称医药企业包含药品生产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以及配送企业。其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包括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的境内代理人。
(三)承诺事项。医药企业守信承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承诺定价、营销、投标、履约过程中不发生失信事项目录清单所列行为。
2.承诺对于其雇佣人员、委托代理企业为己方药品或医用耗材实施失信行为、为己方药品或医用耗材谋求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的,承担失信违约责任。
3.承诺发生失信行为时,接受相应的处置措施。
(四)承诺方式
1.医药企业正式签署并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交《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1。
2.对于未提交承诺书的医药企业,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不接受其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向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或医用耗材。
3.守信承诺是医药企业对自身的价格行为、经营行为作出整体承诺,原则上不要求医药企业按具体产品、具体采购活动分别承诺、重复承诺。
4.集中采购机构收到企业书面承诺后,按一定规则编号保管。标号规则为区号+企业编号+时间。其中,区号部分为3位的,末尾增加1位并统一编为0;企业编号部分使用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时间部分统一按照年/月/日的方式编号(YYYY/MM/DD)。
(五)承诺周期。医药企业守信承诺不设固定的有效期,存在以下情形的,需要重新向集中采购机构作出书面承诺:
1.承诺方因资产重组、企业更名、生产许可持有关系改变或者产品交易关系改变等各种原因,需要变更承诺主体的。
2.承诺主体不变,承诺主体的法人代表变更的。
3.在已承诺省份无挂网或中标药品、医用耗材,或所挂网或中标药品、医用耗材无平台采购记录超过1年的,再次申请投标挂网前应重新提交书面承诺。
文章来源:《药品评价》 网址: http://www.yppjzzs.cn/zonghexinwen/2020/0824/6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