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刑法》分则有不少法条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对应多种罪数形态,除将数罪拟制为一罪的特别规定外,主要是关于想象竞合、牵连犯、包括的一罪的处理规定,可以将这一规定视为基本规定或者总则性规定;对属于想象竞合、牵连犯、包括的一罪的案件,即使相关分则法条没有这一规定,也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有前(两)款行为”,是指行为完全符合前(两)款规定的犯罪成立条件,而非仅指有前(两)款规定的客观行为;“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应是指前款行为本身又构成其他犯罪(个别法条除外)。对想象竞合与牵连犯“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意味着行为构成数罪但仅按重罪处罚;司法机关在适用这一规定时,应当在起诉书、判决书中认定行为构成数罪,而非仅认定行为构成一个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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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DOI:10.16290/j.cnki.1674-5205.2022.02.008
论文分类号:D924.1
文章来源:《药品评价》 网址: http://www.yppjzzs.cn/qikandaodu/2022/0125/23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