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引言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在维护人们的身体健康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医药技术、医药经济和公共健康问题备受关注的今天,对药品进行专利保护已成为国内外学界和产业界关注的焦点。专利法于1992年第一次修改后不仅保护药品生产工艺或方法,还对药品本身给予专利保护,使得我国药品领域的专利申请量直线上升。本文对1986-2017年已公开的5096篇烟台地区药品专利及专利申请进行统计分析,以了解烟台市药品领域研发状况,并结合国内外药品专利信息提出相关建议,为烟台市医药行业发展及政府决策提供借鉴。
1 数据专项分析
1.1 总体趋势分析
自1992年专利法修订开始,药品专利申请量总体持续增长,2005年及2009年有所下降,2010年度申请总量达296件,2012-2015年基本稳定在800件,2016年及2017年数量分别为535件及142件,是由于某些专利申请尚未公开所致,并不代表申请量下降。总体来看,烟台市药品领域专利数量增长势头良好,目前仍处于快速增长期,药品行业技术创新能力有了大幅度提升。
1.2 专利类型分析
我国专利类型有三种: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因外观设计不涉及具体技术方案,故本文不做分析。烟台市药品专利类型分布如表1所示。
表1 烟台市药品专利类型统计专利类型 数量/件 比例发明 5083 99%实用新型 13 1%
与实用新型专利相比,发明专利审批过程要经过实质审查,其技术含量高,创新价值大、保护期长。由表1可以看出,我市药品领域专利以发明为主,实用新型专利仅占总量的1%(主要为制药装置类),这是由药品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1.3 申请人类型分析
如表2所示,烟台市药品领域专利申请人以个人为主,占总量的78.4%,绝大多数属于中成药类;企业申请专利836 件,占总量的16.4%,是职务专利申请的主体;大专院校申请比例仅为2.2%;科研单位申请专利51件,仅占总量的1.0%。
表2 烟台市药品专利申请人类型统计申请人类型 个人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 企业 机关团体 其它专利量/件 3995 102 51 836 30 82比例 78.4% 2.2% 1.0% 16.4% 0.6% 1.4%
一般情况下,由于职务发明的研发资金保障稳定,技术研究开发实力强,其创新水平要高于非职务发明。此外,职务发明的创新主体是企业,其专利的市场前景相对较好,维持专利的意愿和能力更强。而非职务发明,尤其是创新性不高的专利,常常面临转化难、推广难的问题,承受市场冲击的能力较弱,获得专利后维持专利的难度也相对较大。从申请人类型构成来看,烟台市药品领域专利申请人结构不太合理,个人申请比例很高,企业和科研院校申请比例较低,不利于药品行业经济的发展。
1.4 法律状态分析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算。事实上,并非所有的专利都能维持至保护期限届满,受专利价值及其实施状况等影响,部分申请人会主动放弃其专利权,导致专利提前失效。因此,有效专利量比专利授权量更能准确地反映出专利权人实际拥有的专利数量,也更能体现专利的市场价值。
2017年底最新公开的烟台市药品专利法律状态数据统计结果如表3所示,约40%的专利已经失效,失效率较高。其中,主动撤回的申请占失效总量的64.3%,绝大多数为个人申请;因未缴年费终止的占11.4%;因有效期届满而终止的仅占17.0%。说明烟台市药品专利总体质量不高,在申请量较大的背后,仍存在急功近利的行为。但在审专利量基本呈现持续增长态势,2008年以后增长势头迅猛,失效专利量从2007年开始呈下降趋势,说明烟台市药品技术研发水平正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逐步增强。
表3 烟台市药品专利法律状态统计法律状态 有效 失效 在审专利量/件 1004 2023 2069比例 19.7% 39.7% 40.6%
1.5 技术分类分析
烟台市药品领域专利技术分类综合统计如表4所示。其中,中成药是指由中药材按一定治疗原则配方制成,随时可以取用的现成药品;生物制药是指从生物体、生物组织、细胞、体液等出发,综合利用微生物学、化学、生物化学、生物技术、药学等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制造的用于疾病预防、诊断和治疗的制品;化学制药则指通过化学合成反应等方法得到药品。
文章来源:《药品评价》 网址: http://www.yppjzzs.cn/qikandaodu/2020/1002/779.html